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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服务中的短板和弱项,存在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数据缺乏、抵押担保措施不够等问题。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出现农民融资成本高、农村金融服务差等问题。可以说,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需不断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应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通过建立完善涉农金融事业部门,比如“三农”事业部、扶贫事业部、普惠型涉农金融业务部等,形成专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积极填补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空白;支持金融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金融支农提供有益补充。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数据缺乏的现实,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不断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信息、组织、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将乡村治理与农村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科技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保险服务及风险分担体系建设、支付体系建设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创新应用,建设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需进一步推动降低农村融资成本。涉农金融机构应做实、做细服务农村的内部运营机制,落实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优先向乡村振兴领域配置低成本资金。银行机构应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充分运用各项数字技术开展面向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切实下降。
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村缺乏抵押物的实际情况,摆脱过度依赖抵押品的放贷模式,更好开展信用贷款投放工作。银行工作者要深入乡村,与农民打成一片,通过综合考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等信息来判断每个农户的信用情况。
针对农村抵押担保缺乏等问题,应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为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供保障。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水域和林权抵押、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等方面,也应结合农村实际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