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专家解读将农民纳入公积金缴存体系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本报记者 陈 磊
“孩子长大了需要住一套房,商业贷款买一套房子要40万元,利息是4.9%,公积金政策出来了贷款利率是3.25%,每个月相差600元左右。”这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农民冯亦霸算的一笔账。
前不久,龙港市正式施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农村务农人员、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纳入公积金改革范畴。政策施行当天,包括冯亦霸在内的50名试点社区的村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此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当让越来越多群体享受这一制度红利,一些地方将农民纳入公积金制度是扩大公积金受益主体范围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同时也是推进住房保障的创新之举。
据了解,从今年9月1日起,龙港市首批13个试点社区正式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不低于龙港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的10%进行公积金缴存,对于名下无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存公积金可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月缴存额的25%,最高可享受75元每人每月,连续缴存达到6个月以上,可享受1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公积金贷款额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认为,地方住房政策鼓励扩大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拘泥于劳动者权益的观念,从而赋予自愿参与进来的其他人员享受公积金政策的权利;当地农民有参与公积金制度的动力,有希望通过公积金政策在住房适宜上获得补贴和优惠的愿望,地方探索则回应了这一需求。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现行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在李海明看来,该制度限适用于单位与职工关系,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社会效益不普惠。“与其说是将农民纳入公积金制度,不如说是为农民建立公平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本质是强制储蓄,农民有收入,乐意缴存,就应该考虑其住房保障的权益。”
同时他认为,目前要全面将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尚有难度,农村自有一套完整的住房保障机制,即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民缴存公积金的关键是有较稳定的收入和不断提升的住房需求。这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只有在农村经济已经非常发达、农民多实现灵活就业的情况下,农民缴存公积金的做法才好借鉴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际上,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从2021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包括成都、重庆、深圳等地。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肖新喜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实现“住有所居”社会保障的措施之一,在制度设计合理妥当、实施效果良好的前提下,其适用的主体范围自然越大越好。在坚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甚至社会福利的本质属性下,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以乡村振兴为目的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推进,国家有必要让包括农民在内的越来越多群体享有住房公积金或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制度。
他提到,在扩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主体时,应分地域分类推进。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有必要以试点方式在不同地域对不同职业的群众采取内容有差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实现制度的统一和一体适用。同时,应尊重受益主体的意愿,可以考虑不同层次的缴费比例以及相应的贷款额度,由主体选择适用。
肖新喜建议,注重制度激励效应,以加大吸引力,包括根据地方财政实力提高补贴标准;尽可能简化公积金提取程序和手续;放宽公积金用途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