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不一定会纳入失信名单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相关资料图)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如下:
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去除的方式如下: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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