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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樟塘镇南埔村一个废弃加工场,沿着排水管道向前,拨开丛生的草木,只见绿色水草铺满一方池塘水面,池塘和一个标准篮球场一般大。用树枝拨开水草,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将水桶抛进池塘,蹲下身拉绳取水,并将水缓缓倒入采样瓶中。
趁着工作人员填写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的工夫,原加工场负责人黎某问道:“咋样,没问题吧?”岸边,漳州市林业局高级工程师林清锦正低头查看水质情况,并监督采样流程。林清锦说:“第一次来时,池塘浑浊,现在总算又恢复清澈了。”
原来,2019年5月底,黎某在村里私自开办了一个小加工场,把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场内池塘,被提起公诉。
虽然案件事实清楚,但案件经办人、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却在审理中犯了难。“鉴定机构给出的方案,单是鉴定费就高达30多万元,当事人根本负担不起。”徐旭曦介绍,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涉及大量相关专业知识,法官在确认环境损害程度与生态修复方案时往往较为依赖鉴定结论。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技术支持,该类案件大多只能采取判处罚金、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金钱罚”的方式,最后判决原地修复的不足30%。“一些案子虽然判了,但生态环境仍没有得到彻底修复。”徐旭曦说。
为了破解难题,提升生态修复力度,2020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设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吸纳11个生态领域的43名人才组建生态领域专家库。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各个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
在黎某一案中,林清锦与闽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张国广被聘为技术调查官,一同参与了技术事实调查。经实地勘察和取样化验,张国广运用更为简便的方法测算出生态环境损失价值约为10万元。同时,经与环境修复专业机构讨论,林清锦建议采取水草净化的方式进行修复。经审理,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并自愿缴纳10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机构一同对受污染池塘进行原地修复。
漳州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林微介绍,为确保修复落地见效,法院创新发出了“土壤净化令”“水质净化令”等生态修复令状,用判决的方式固定下来,技术调查官实时跟踪纠正修复偏差。
“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解决了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等难题,真正实现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林微说。目前,福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我们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努力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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