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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对被告人杨明基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明基挪用公款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明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认罪悔罪,受贿的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