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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即时:虚假诉讼罚单不履行,海南一中院法官这样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南网台、视听海南客户端11月16日消息(记者 李莎 通讯员 杨晓玲)近日,海南一中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以具有财产属性的保单为突破口,顺利执结一起即将陷入僵局的罚款案件,有效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彰显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我院立案庭针对一起在二审期间虚构股权转让事实、恶意注销未经依法清算公司,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出一张1万元的罚单。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因王某林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立案庭遂将此案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

接收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某林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钱缴纳为由拒绝履行。执行中,经多次提起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各类资金仅有不足1000元余额,车辆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同时被执行人在外省、受疫情影响跨省进行财产调查也较为不便,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执行方向,以被执行人名下的2份现金价值均超过1万元的保单作为突破口,依法冻结其中一份保单。但考虑到强制解除保单兑换现金价值所产生的违约费用较高,本着善意执行初衷,执行法官再次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主动缴纳罚款,否则将依法处置相应保单,不利后果自担。得知这个消息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于次日向法院缴纳了1万元罚款,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资金、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期权等多类型新形态财产层出不穷,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变得更加隐秘和难以直接处置变现,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因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作为执行标的。如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关键词: 被执行人 现金价值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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